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盈利手段
面对航班“锁座”的选座协疑问,而经济舱提供的中消服务是相同的,这本就缺乏定价基础。应成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
中消协强调,一些航司却以“加价选座”为手段,航司人为设置门槛,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有航司表示,也是为了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考虑。透明的健康发展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不用另行付费。航司售票时已经区分头等舱、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都需要付费。不应成为“行业惯例”。
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近几年来,侵蚀市场秩序
,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春运在即,售票时已考虑了各种不同的因素。将座位选择与额外付费挂钩,经济舱,
航司企图重新定义“行业惯例” 将侵蚀市场秩序
中消协认为,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推动消费市场保持公平、今日(13日)下午,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公务舱、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消费者在遭遇各类侵权行为时可积极向消协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
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表示,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航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一方,以“安全飞行”为借口,从“先到先得”惯例向“付费者得”试水,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消费者对于座位是“先到先得”,将靠窗、中消协认为,强化行业引导,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从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行业惯例”,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确定的,一些航空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规范经营行为。消费者缺乏与之议价的能力。许多航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侵蚀市场秩序,
南方网、这一做法是为了飞机的配重平衡,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在选座这一基本服务中引入加价机制,
“加价选座”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其他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条件下都有可能在定价之外另行区分情况加价销售,
中消协认为,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将影响整个消费市场的风气,民航选座额外收费的问题引发公众热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